這是我的辦公室!其實意思是:這是公司給我使用的辦公室。公司的東西,為什麼變成您的東西?心理所有權的解釋
口語中,我們常常會講出:「這是我的辦公室」、「我們公司」、「我們學校」 ,也有人真的把辦公室擺設或裝潢得很有個人風格,但其實他只是員工,公司不是他的。這是「公司給他使用的辦公室」,明明是公司的辦公室,為什麼變成是他的辦公室了呢?明明是公司的東西,為什麼變成他的東西了呢?不歸個人所有,但因為個人具有支配權,而認為是他所有,這種現象稱為 心理所有權 Psychological Ownership。
某國立大學校長是裝潢事件
某所某藝術領域的國立大學校長發文介紹具有藝術氣息的新校長室,新裝潢的辦公室,確實很有品味,校長非常自豪他的新辦公室。但也有人質疑,這是校長室,未來的校長也會使用,不應該有太多的個人風格。同學則質疑校長花了大錢裝潢校長室。
校長覺得這是「他的」辦公室。但有人覺得這是「校長室」,不能依個人的風格任意裝潢。
整件事情的爭執點,是「這明明是公家的辦公室,但校長卻覺得這是他的辦公室」。這種不屬於個人所有,但卻認為是他所有的現象,稱為心理所有權 Psychological Ownership。
心理所有權
心理所有權並不是法律上的所有權。
心理所有權是一種歸屬感、佔有感、認同感,核心觀念是對於物品的佔有。
當人們對於物品具有心理所有權,對待該物品的方式,就會如同對待自己擁有的物品。以辦公室為例,如果心理所有權夠高,人們就會去裝潢辦公室,會在辦公桌貼海報標語、擺小飾品,調整辦公桌的擺飾,來展現自己的風格。因為此時人們已經認定,這是屬於自己的空間。
相反的,在咖啡廳,沒有人會在咖啡廳的桌上,擺出自己風格的擺飾,因為消費者並不具有咖啡廳座位的心理所有權。
心理所有權原屬於組織行為的理論
心理所有權觀念最早是屬於組織行為的理論,這個理論很適合用來解釋員工對於組織的承諾,也可用於解釋部門之間的本位主義。「公司是大家的」、「把公司當成自己的家」、「把公司目標當成是自己的目標」,就是心理所有權的具體呈現。
心理所有權很適合用於解釋消費者的行為
雖然心理所有權是組織行為理論,但很適合用於解釋消費行為,尤其是那些不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具有支配權、決定權、使用權的商品。
心理所有權與長期承諾
消費者會將產品是為自己所有,產生心理所有權,前提是長期承諾。有了長期承諾,才會覺得這個辦公空間是自己的。相反的,如果沒有長期承諾,人們就不會去佈置自己的辦公桌。因為沒有承諾會在該公司待多久,就不會想要佈置自己的辦公桌。
類似的狀況,發生在租屋。如果是短期的租用民宿,沒有長期租用的承諾,不會產生心理所有權,也不會為民宿房間做出任何改變。但是,如果是長期租屋,承諾有一段長時間會租用該房屋,因此會產生心理所有權,會設法改變裝潢,讓房屋更符合自己的風格。
心理所有權與物品控制權
心理所有權直接連結到對於物品的控制權,如果缺乏控制權,則不會認為自己具有心理所有權。因此,飯店房間的擺設無法更改,消費者不具有控制權,因此消費者對於飯店房間不具有心理所有權。但是,人們對於自己的辦公室有控制權,可以擺出具有個人風格的物品,此時人們對於辦公室具有心理所有權。
心理所有權與物品使用權
人們對於物品具有使用權,則人們比較可能形成心理所有權。尤其是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權,例如租用的房屋,沒有租客同意,別人不能進入。此時,租客對於房屋具有專屬使用權,此一專屬使用權會直接連結到心理所有權。
心理所有權與自我認同
對於物品的控制與使用,若能增加人們的自我認同,則心理所有權會增加。透過支配控制該物品,形塑自我。因此,許多人會在辦公桌貼海報標語、擺小東西,來調整辦公桌的擺飾,展現自己的風格。
心理所有權與資源投入
當消費者將資源投入時,消費者會覺得自己擁有了該物品,產生心理所有權。因此,投入了時間與金錢對辦公室擺飾做出改變,此時心理所有權會增加。
類似的例子也可出現在公園的認養,當人們投入資源認養鄰里或社區的公園時,因為時間與金錢資源的投入,會讓心理所有權感增加。
清楚劃分責任範圍有助於提升心理所有權
心理所有權不侷限於實體物品,也可運用於工作的劃分。舉例來說,將行銷工作依據品牌品牌進行明確劃分,將銷售人員指派到特定品牌,讓銷售人員產生品牌認同,此時銷售人員對於該品牌會比較容易產生心理所有權,而將該品牌的成敗視為自己的使命與任務。
心理所有權與稟賦效應
稟賦效應是指擁有某物時,會高估對於該物的評價。當沒有擁有某物時,會低估該物的評價。但稟賦效應所稱的擁有,不必是法律上的擁有,只要是心理所有權,就符合稟賦效應的前提。
心理所有權與價值共創
價值共創 Value Co-creation是指讓消費者共同參與,尤其是新產品的研發過程,以便共同創造價值。這種價值共創,也可以用心理所有權來解釋。因為共創的過程中,消費者投入資源,且高度承諾,因此會將所推出的新產品是為自己的產品,產生心理所有權。
既然這個新產品是消費者共同參與創造出來的,是消費者與廠商的共同結晶,就會更加支持該產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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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志堅,臺北大學特聘教授
https://sites.google.com/view/prof-w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