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紹庭議員「浮報助理費」 案凸顯的幾個問題:助理費制度的徹底改變,以及檢調搜索過程中的保密問題
高雄市議員黃紹庭疑涉「浮報助理費」 案,檢調搜索時,沒有見到黃紹庭,反而是其服務處鄰居表示,清晨曾看到他提行李箱出門。整件事情至少凸顯了民意代表浮報助理費問題的嚴重,以及疑似消息走漏問題。這兩個問題如果沒有解決,將會危及台灣自豪的民主制度與司法公正。雖然判刑之前應推定無罪,但此案提醒我們,真的要正視這問題,不要讓這問題成為定期爆發的醜聞。【後續更新:20240929黃紹庭已經返國】
浮報助理費的案例跨黨派都有
民意代表浮報助理費的問題,近期的知名案例為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法委員期間的助理加班費回捐爭議,高虹安並因此而被一審判刑有罪,新竹市長職位自2024年7月26日起停職中。但這並非單一個案,且跨黨派都有,除了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疑涉「浮報助理費」 案之外,民進黨立委林宜瑾在擔任台南市議員期間的助理費也被調查,林宜瑾以新台幣100萬元交保,限制出海、出境。嘉義市無黨籍議員戴寧也被控涉詐領助理費,一審判處10年6月,不法所得431萬多元沒收,2024年9月25日二審審理時認罪,並承諾願繳回不法所得。這表示民意代表浮報助理費的問題,應該予以重視。
現行公費助理聘任極具彈性卻易引發弊端
目前的立法委員或縣市議員聘請的公費助理,是由民意代表自行決定人選,並由議會或立法院支付薪資,並採取總額制的方式,每一位民意代表的助理費總額度固定,在此額度內,完全依據民意代表的分配,撥款給予民意代表的助理。以立法院為例,根據立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32 條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這樣的規定,執行時,卻給了民意代表空間,虛報詐領助理費。以高虹安的案子為例,高虹安決定每個助理的加班費,助理回捐該加班費。回捐這件事情是否等於詐領,是法院的攻防焦點。但無可諱言,這樣的制度,引發弊端,有改善的空間。
讓公費助理的聘任更加制度化
民意代表選擇助理人選的權力,應該予以保留,但是,助理的聘任應該要更具規範,助理薪資給付的程序與規範,應該徹底改變,以保障助理的工作權,並避免腐化弊端。具體做法應該是將這些助理的薪酬給付更加制度化,民意代表可以決定助理的聘任薪級,並核實工作時數,實質的薪資與加班費,則依據薪級與核實的工作時數支付,工作時數也應該勞基法的規範內。制度化後,這些助理也應該遵循公務人員的規範,不得違背職務收受賄絡,或成為民意代表收受賄絡的白手套。對於親屬或未婚但共同生活伴侶擔任助理時,也應有明確的規範,也不應該成為貪腐的破口。這樣才能徹底解決民意代表助理費問題。
疑似消息走漏問題也應正視
【後續更新:20240929黃紹庭已經返國】黃紹庭的服務處鄰居表示清晨曾看到他提行李箱出門,這讓人有消息走漏的疑慮,究竟是真屬巧合,還是真有內神通外鬼,還是過程中被非屬檢調警的無關第三人察覺後通知黃紹庭,這點不應模糊帶過,應該儘速從通聯資料找到問題關鍵。如果是內神通外鬼,一定要找到洩密者,如果是被被非屬檢調警的無關第三人察覺,則表示辦案過程不夠謹慎,無論是哪一種,都代表了檢調搜索的程序仍有提升的必要。
作者:
汪志堅,臺北大學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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