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止身份假冒以遏止網路詐騙
近來,包括臉書在內的社交網站與影音平台上,充斥各種投資詐騙訊息,民眾被詐騙的個案層出不窮。詐騙的樣態之一為假冒名人身份,設立冒名的粉絲團與帳號,並利用大量廣告,進行訊息推播,引誘不知情的民眾主動與詐騙集團聯絡,引誘其加入通訊軟體聊天群組,並在取得被害人信任之後,逐步將虛假的投資訊息提供給不知情的被害人,誘使被害人匯出款項以進行所謂的投資,藉以遂行詐騙。等到被害人察覺有異,已被踢出聊天群組,使得受害者求救無門,多年積蓄付諸流水。
詐騙猖獗的問題,困擾眾多民眾已久,直接立法禁止身份假冒,可遏止網路詐騙
詐騙猖獗的問題,困擾眾多民眾已久,在政府不斷教育下,民眾對於老掉牙的電話詐騙已提高警覺,詐騙集團遂發展出這種冒用名人身份進行網路詐騙的新樣態。名人為社會上的意見領袖,知名度高,許多民眾不疑有他,很容易因為相信該名人,而墜入詐騙集團設立的陷阱。而這些被冒用身份的名人,遭受無妄之災,困擾萬分,除了向平台檢舉,別無他法。但是,這些假冒身份的帳號所張貼之內容並沒有違反平台所設立的社群規則,只是要求受害者加入通訊軟體聊天社群以近一步聯絡。詐騙行為發生於通訊軟體聊天社群,而非發生於社交網站平台,當被冒名者向平台提出檢舉時,因為詐騙地點並非該平台,平台業者並不積極於封鎖這些冒名帳號。這使得網路上的名人詐騙,也就愈來愈多。
除了名人會被冒用身份之外,其實很多人都有被冒用身份的經驗,網路上的公開照片,被人複製到另一個同名帳號,親朋好友因此上當,將該冒名帳號加為好友。此一冒名帳號用途為何?並不清楚,有可能是為未來的詐騙預留準備,也有可能只是網軍開設分身帳號以遂行網軍宣傳的目的。
將他人帳號原封不動的拷貝以成立新的帳號,當然是侵害被冒名者之利益,但涉及法律主要為著作權法與民法的侵權行為,在刑事訴訟上,最靠近的法條是「偽造準私文書罪」,但這並非重罪,且若只是貼上公開可得的照片,讓民眾誤認該帳號是由被冒名者所設立,是否滿足「偽造準私文書罪」的構成要件,仍需確認。
無論是冒用名人或一般人名義所開設之冒名帳號,對一般使用者都已造成困擾,需要加以正視,並應該用法規來加以規範。歸根究底,現有法律確有不齊全之處,需要加以補強。現有刑法設立偽造文書罪之目的,在於無權製作文書之人,不得偽冒製作文書以欺騙他人。但該法條訂定之初,並無網路社交平台,因此從未設想過在網路空間,不必偽造身份證件也能偽造身份。因此,在這部分,法律確有缺漏。釜底抽薪之計,應該要立法禁止身份假冒,從源頭遏止這種形式的網路詐騙。憲法雖保障言論自由,但不保障虛假與詐騙言論,也沒有給予人們冒用他人名義的自由。此一法規的設置,也會讓平台業者有法可循,依法下架這些冒名帳號與粉絲團。
本文也刊登於自由時報